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因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强制报废,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及行驶证作废。
请已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按《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由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因篇幅有限,仅列出部分车辆,2018年1至10月的公告请查阅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www.hkjxj.gov.cn)
特此公告。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附:已强制报废机动车信息(因篇幅有限,仅列出部分强制报废车辆,完整的已强制报废机动车信息请登录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www.hkjxj.gov.cn查阅。
大型汽车
琼A11346
琼A12170
琼A13260
琼A15332
琼A15505
琼A15515
琼A15523
琼A15533
琼A15969
琼A15981
琼A16051
琼A16745
琼A16810
琼A16811
琼A17020
琼A17869
琼A18875
琼A20772
琼A21300
琼A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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