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司发现有人持有假冒我司名义签署的关于出让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东港路北侧的“丽景湾雅居”商住楼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我司郑重声明如下:1.在本声明发布之前,我司从未与任何人签订过关于“丽景湾雅居”商住楼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我司从未授权任何人代表我司签订关于“丽景湾雅居”商住楼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我司也从未收取过“丽景湾雅居”商住楼房屋的所谓“购房款”4.假冒我司名义签署的关于出让“丽景湾雅居”商住楼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与我公司无关,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实际行为人自行承担。如当事人发现上当受骗,可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特此声明
东方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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