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借款人在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已到期,但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已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本社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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