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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检方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雇佣他人非法采矿获刑又赔钱

来源:海口日报 2019-01-22 08:55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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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1日讯(记者赵莎通讯员刘正位)近日,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等人、被告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因非法采矿受到破坏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361万余元,同时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付地质环境修复鉴定评估费用8.8万元。

2013年4月27日,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儋州市三都镇西照村委会老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砍柴岭”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2014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多次雇佣他人非法开采上述承包地里的玄武岩矿石,并对外销售。期间,虽两次受到行政处罚,但杨某拒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2018年6月2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以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非法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5万余元。

因非法采矿,承包地上遗留3个石坑,积水较深,存在人畜溺水的安全隐患。2017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该案作为全省首件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于2018年3月23日将该案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杨某应当对“一号坑”“二号坑”连带承担地质环境修复费用232万余元;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三号坑”地质环境修复费用129万余元。

2018年9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张远南、检察官王帮元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行诉讼职责。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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