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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9-26 07:48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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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口一键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海口一键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其销售假冒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移动电源,侵犯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海口一键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承担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并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有权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包括电池充电器)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海口一键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出售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印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移动电源且不能说明该商品系其合法取得以及提供者,已构成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侵权。小米公司要求海口一键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因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海口一键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具体利益的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证实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故海口中院根据海口一键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商誉等因素,以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维权所进行的公证取证等行为必然产生一定费用,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8000元。

【案例意义】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商家在竞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目前市场上部分商家侵犯知名企业注册商标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虽然权利人未提供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具体利益的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证实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但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权利人的商誉等因素,以及权利人为本案维权所必然产生的费用,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运营车辆车身上喷涂有“海航休闲租赁”或“海南航空休闲车队”字样。上述喷涂有“海航休闲租赁”字样的车辆被租赁前往文昌春游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为广泛的影响。原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在车辆车身上突出使用“海南航空”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对其声誉及商业信誉造成损害,故成讼。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认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海南航空”已实际成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而成立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海南航空”字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及混淆,其在车辆喷涂“海航休闲租赁”或“海南航空休闲车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犯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故判决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海南航空”字样;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南航空”字样的车身标识;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

【案例意义】加大对知名企业的保护力度,契合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可为规范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优化市场环境,减少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经济秩序行为起到宣传引导的示范作用。

案例三

原告海口琼山来宝塑料回收加工厂、海口粤广宝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海南南宝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销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海南南宝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名称为“一种再生PP转运瓜果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海南南宝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海口琼山来宝塑料回收加工厂、海口粤广宝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审理认定海口琼山来宝塑料回收加工厂、海口粤广宝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果筐属专利侵权产品,责令海口琼山来宝塑料回收加工厂、海口粤广宝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与海南南宝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专利相同的瓜果筐,并将侵权的瓜果筐模具予以销毁。海口琼山来宝塑料回收加工厂、海口粤广宝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海口中院。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认为,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具有作出被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海南南宝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请求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侵权行为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了否定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并未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主观上存在过错。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在侵权行为处理过程中,在海南南宝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告知对涉案专利已存在否定性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的前提下,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未履行以上程序即认定海口琼山来宝塑料回收加工厂、海口粤广宝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侵犯海南南宝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可能对海口琼山来宝塑料回收加工厂、海口粤广宝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海知(字)2015第0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的海知(字)2015第0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决定书》;责令海口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意义】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院将依法应予撤销。本案被告作出的海知(字)2015第0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

海南天际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海南天际食品有限公司诉符某某、梁某某、海南文昌椰江食品有限公司、文昌市东中椰品厂、第三人郑某某、陈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海南天际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海南天际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某某、梁某某、海南文昌椰江食品有限公司、文昌市东中椰品厂、第三人郑某某、陈某某侵害其产品“天际”牌椰子片、椰子角、椰子糕、木瓜糕、芒果糕的产品配方商业秘密,请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认为,原告生产的“天际”牌椰子糕、椰奶木瓜糕和椰奶芒果糕,除添加了椰子汁成份外,其他配料与其外包装上载明的配料种类并无明显差异和特殊性,因以上产品各类品牌及数量较多,配料亦均基本相同,故以上配料均为该领域同类产品市场的公知技术信息,原告未举证证实“天际”产品工艺要求等其他内容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其有效掌握了该信息而具有了相较于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故无法认定原告主张的以上产品配方构成商业秘密。原告主张的产品配方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故四被告不构成侵犯侵权。

【案例意义】随着近几十年中国经济的崛起,人们对食品的选择日渐丰富,企业之间的竞争随之也明显加剧,食品的详细配方是企业的商业核心。食品企业通过不同的原料精细配比,既可帮助企业降低规模成本,又可产生独特口味和最佳口感,以期达到扩大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而不是任意以竞争对手使用了商业秘密为由,阻碍其他企业合法经营。本案旨在引导和鼓励企业诚信经营,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五

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陈某为了谋取利益,伙同他人从湖南醴陵购进假冒海南省烟花炮竹厂注册商标“好日子”品牌的炮竹产品在海南省销售。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该批假冒海南省烟花炮竹厂注册商标的“好日子”品牌炮竹。海南省烟花炮竹厂报案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经“好日子”炮竹注册厂家海南省烟花炮竹厂质检人员鉴别,被查扣的“好日子”炮竹均系假冒“好日子”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取此次用于运输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发现发货人系醴陵市华洋出口花炮有限公司,该许可证系伪造。经评估,本案扣押的上述假冒“好日子”炮竹产品总价值921160元。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认为,陈某伙同他人意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炮竹,被查扣的炮竹价值9211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陈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涉案商品未流入市场即被销毁,且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故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意义】当前侵犯知名企业注册商标的现象非常严重,一些犯罪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本案由海南新闻媒体跟踪报导,对有力打击侵犯知名企业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六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海南金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海南金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自拍装置设计侵犯其已申请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故起诉至海口中院。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适用新型专利经合法授予,其有效期间的专利权依法应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交公证书上记载的购买地址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一致,据此认定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经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在内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海南金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元。遂判决海南金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产品,并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0元。

【案例意义】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尤其是对专利权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案例七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chinareform.org.cn通过互联网传播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村级治理下的村民公共参与》一文,认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的行为已侵犯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故公证后向海口中院起诉,要求赔偿稿酬损失、合理费用合计12336元。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村级治理下的村民公共参与》作品的署名作者为“卢某某”,海口中院据此确认《村级治理下的村民公共参与》一文的作者是卢某某。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据《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主张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但其仅提供了证明《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没有提供合同附件“卢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上“卢某某”的签字是否为文章作者签字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意义】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一般是著作权人,如遇著作权侵权发生,可以起诉。但如是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作品,或是转让著作权,原告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合法的著作权人,否则可能面临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案例八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南海网认为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发布的“儋州中和镇饮水难:喝了5年高价水居民望穿"松涛水"一文,系擅自转载南海网于此前发布的标题为“儋州中和镇饮水难调查:喝了5年高价水居民望穿"松涛水"”的新闻报道(作者为南海网记者黄某、杨某某)。根据南海网与该篇新闻报道记者的合同约定,该文著作权属于南海网所有,南海网对于南海网上刊发的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海网对上述新闻报道及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认为,黄某、杨某某作为南海网的专职新闻记者,根据其与南海网的约定,其在工作任务范围内创作的新闻报道应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为南海网,故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网络上转载并传播涉案新闻报道经过南海网的同意,或支付了报酬,故其行为侵犯了南海网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新闻报道并赔偿南海网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

【案例意义】当前从互联网络上转载文章、图片等相关资料,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法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是法律所允许的,但超出范围之外的使用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的是南海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提示人们在信息社会中转载和使用各种资讯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而对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案例九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张某某、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智慧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纠纷案

【基本案情】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手机客户端上使用的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海航日月广场”反向寻车方法与张某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已落入了张某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故责令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反向寻车方法。

【裁判结果】海口中院认为,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存在程序违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张某某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海航商业管理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侵权的依据不足,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意义】专利侵权纠纷专业性较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相对容易认定;但对于事实方面的认定,由于涉及到专业技术层面,往往存在一定的盲区。本案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比对,推翻行政机关对侵权事实的认定结果,对此类型案件处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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