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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围墙有缺口,8岁男童墙外鱼塘不幸溺亡 法院判学校赔偿28万元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20-09-21 10:16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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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澄迈一名8岁男童上学期间,在学校围墙边的鱼塘溺亡,为此该男童父母状告学校及鱼塘承包人。澄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被告澄迈县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伟、符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经济损失共计355618.5元的80%即284494.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第一项赔偿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鱼塘承包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张伟、符华经济损失共计355618.5元的15%即53342.8元。记者吴佳穗文/图

他翻越学校围墙到鱼塘玩耍不幸溺亡

张伟、符华婚后共同生育2个男孩,其中小儿子名叫小强,在澄迈县某小学就读。澄迈县某小学为学生包括小强购买了校(园)方责任保险,2018年8月31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澄迈支公司与学校签订《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单》,双方订立保险条款共35条,并附《保险单明细表》一份,主要写明每名学生保险费10元,每次事故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40万元等。小强出事时,处于保险有效期限内。

2018年12月18日15时50分许,小强在某小学校园内参与值日,他与二年级同班同学陆某、吴某一起捡树枝往学校的围墙外抛扔,也乘机踏上水泥墩翻越上校园的围墙玩乐。他们站在围墙上看到鱼儿在鱼塘里游动,就下去打鱼,但没打中,随后都返回到围墙上。

小强、吴某第二次看到鱼儿在鱼塘里游动时,又下去打鱼,也没有打中,吴某自己返回校园内,只剩下小强一个人呆在鱼塘边独自用棍子打鱼。陆某、吴某2人很快返回到学校的操场上跑步,放学后就直接回家了。当日16时30分许,小强的外公发现外孙到了放学时间仍未回家,便出去四处寻找。

当日19时30分许,小强的外公前往学校搜寻,亦未发现小强的踪影。他经过查看学校监控器发现,小强与同班几名同学在倒垃圾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反复翻越低矮的围墙开口玩耍,其后在监控中消失。

学校围墙紧邻一口约2米深的鱼塘。小强外公与其儿子当即报警,经福山镇专业消防员下水打捞,于当日22时许找到已经溺亡的小强。

涉案鱼塘属于某小学所有,某小学从2005年12月30日起发包给别人经营养鱼,至2019年3月1日承包期届满。该承包人于2017年在该鱼塘入口的路边及醒目地点的三个不同位置设置“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并且在进入鱼塘的唯一路口设置栏栅(用鱼网封闭),还养狗看护不让闲人进入。但某小学与承包人均未注意到约2.25米高的学校围墙与鱼塘之间是畅通的,学校与鱼塘未能完全隔离。某小学为了倒垃圾方便将建成的围墙改造,设置了可以翻越墙面的一个台阶及一个U型口子。在学生自由活动时,某小学难以确保学生不能翻越校方的围墙而进入鱼塘(与围墙距离约3米)玩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法院认定校方存在主要过错,承担80%责任

澄迈法院认为,小强于2010年9月5日出生,时年已年满8周岁,意外溺亡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前在某小学受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该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小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年幼,其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薄弱。当小强越墙到鱼塘打鱼的行为可能存在危险时,某小学的老师或保安员应当立即对其行为进行控制或约束,以制止危险的发生。但校方却疏于对该生的管理,对小强从事危险行为时,未能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导致小强意外溺水死亡。小强之所以能够轻易越墙到鱼塘边打鱼,主要也是由于某小学留下围墙U口与垫高的水泥墩,校方存在主要过错,因此某小学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由某小学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某小学称未对小强实施加害行为而不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鱼塘承包人对于涉案鱼塘的安全警示及防护措施没有足够重视,虽设置了3个提醒公众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但仍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该校学生能结伙越过学校围墙往出事鱼塘边玩耍或游泳,故法院认为鱼塘承包人对小强溺亡也有一定过错,但原因力较微小,法院酌情确认鱼塘承包人对2原告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全部损失15%的责任。

两原告的儿子小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学期间与同学结伙越过学校围墙玩水打鱼,其应当预见到水深的危险却过于自信而尝试,故对于溺亡,其应自担一定责任,法院酌情确认由死者自担原告全部损失5%的民事责任。2原告为小强的父母,对尚未放学的孩子可能越过学校围墙玩水打鱼的危险性无法预见,也无法管控,法院认定2原告对孩子溺水死亡并不存在监护过失。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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