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柯娜
本报讯文昌男子“惦记”上了别人家的浙东鹅,先后五次盗走被害人13只鹅出售,从而获利约1930元。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男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符某(男,1990年出生)分别5次窜到被害人林某的生鹅养殖场里,盗窃生鹅共计13只,并将每次盗来的生鹅藏于其家后面树林内,于次日早上拿到外面出售。
其中,被告人符某盗窃得逞后,将其中的6只生鹅,分两次出售给龙楼镇一茶饭店,获利900元;将共重48.8斤价值976元的5只生鹅,分两次出售给龙楼镇集贸市场一肉摊老板,获利730元;将2只生鹅出售给龙楼镇一猫肉店,获利约300元,所得赃款已花光。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浙东鹅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7月1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0元/市斤(毛重)。
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2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符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符某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违法所得2176元,应当予以追缴。
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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