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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意外死亡,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来源:法制时报 2019-02-13 11:11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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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黄先生问:去年5月5日,柯某与梁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柯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梁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柯某的朋友吕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表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柯某未及时还款。前几天,柯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请问,债务人已死亡,在此情况下,吕某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答复:保证,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的债务担保方式。保证是一种从债务,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均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存在的前提,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在法律上,债务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也不是债务消灭的法定原因。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合法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不随之消灭,而应由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既然债务并不随债务人死亡而消灭,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然也不随之消灭。保证的目的就在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也包括债务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柯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将此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那么吕某作为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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