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I ļʱ
SSI ļʱ
今日万宁
大琼网 > 海南 > 万宁 > 今日万宁 > 正文

造假材料帮企业骗国家资金 万宁一男子从中获报酬近100万元,二审认定其为从犯获轻判,检察机关抗诉后省高院再审改判10年半

来源:法制时报 2021-01-22 08:10   http://www.zgzxcmw.com/
SSI ļʱ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万宁一男子符某在获悉国家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后,动了歪念,通过伪造虚假材料,帮助企业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共计195万元。近日,省高院再审以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帮助企业

骗取国家专项资金

2010年初,被告人符某获悉国家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后,告知吴某某如有企业想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可通过关系帮助企业获得专项资金从中获利。于是,吴某某出面联系海南百某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香公司),按符某的意思与该公司股东吴某、杨某、韦某商谈,称其可以通过关系帮助该公司获得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编制及费用由其负责,但要求百某香公司将获得的专项资金的一半支付给吴某某作为报酬。商谈同意后,吴某某收集了百某香公司的相关资料后,交由符某组织申报材料。

之后,符某在准备申报材料过程中,找到省财政厅企业处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谭某及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唐某给予咨询及关照,谭某向符某提供了申报材料范本进行参考,后符某得知百某香公司提供的《缴税付款凭证》的纳税数额偏低及《定安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不符合要求。

于是,符某伪造了定安县发改委的《定安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表》、百某香公司的《缴税付款凭证》等资料,并委托华某公司出具了百某香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编纂成《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书》,再让吴某某交回该公司盖章,由百某香公司以“椰子鸡(鸭)软罐头技术改造项目”向省财政厅、工信厅等相关部门申报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从两家公司中获得近100万报酬

2010年8月30日,百某香公司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获批130万元。之后,百某香公司用这笔获批资金购买公司设备及支付吴某某的报酬。吴某某将所得报酬65万元交给符某,符某支付吴某某1万元。

2010年下半年,符某再次以相同的手段帮助百某香公司以“腊肠、腊肉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专项资金获批65万元,符某从中获得32.5万元报酬,符某支付吴某某15000元。

2010年4月,海南宝某堂公司代表人陈某联系符某,商量申请国家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一事,经双方商定,申请所需的材料由宝某堂公司提供。在准备申报材料的过程中,符某以相同的手段帮助宝某堂公司以“生物科技产品(驱蚊贴)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向省财政厅、工信厅等相关部门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0年9月21日,该公司申请资金获批,省财政厅向该公司拨付140万元。案发后,宝某堂公司退款140万元。

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刑4年半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符某隐瞒伪造百某香公司缴税付款凭证、定安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宝某堂公司在定安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真相,骗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16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宝某堂公司已退款140万元,虽然该公司与符某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但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权利已得到回复,且该公司也有审验不严的责任,退款的法律利益也可由符某同时享有,可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居间、帮忙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认定符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参与实施了海南宝某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伪造申报国家专项资金资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对原审判决该项犯罪认定事实不予支持。判决:维持一审宝某堂公司退还的140万元上缴;改判符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省高院再审改判

10年6个月

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称: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符某利用宝某堂公司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40万元的犯罪事实,原判片面采信符某的辩解,认定该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认定事实错误。原判错误认定符某系从犯,导致量刑畸轻。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省高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百某香公司缴税付款凭证、定安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申报资料,骗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共计1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二审判决认定符某为本案从犯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省高院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对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改判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新闻推荐

儿子结婚违规放烟花 万宁一女子被罚200元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孙新武杨晓晖通讯员王雷)万宁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

SSI ļʱ
相关阅读 SSI ļʱ
SSI ļʱ
猜你喜欢
评论(造假材料帮企业骗国家资金 万宁一男子从中获报酬近100万元,二审认定其为从犯获轻判,检察机关抗诉后省高院再审改判10年半)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