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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案例 这些典型家事案件法官这样判

来源:法制时报 2018-12-07 13:29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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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现在不一样了,所有家事清官都能明断。近几年来,浙江省乐清市法院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完善家事审判诉讼制度,自2014年至今,共受理家事案件7092件,半数以上成功调解。实在调解不成的,经法官抽丝剥茧,逐步理清各种矛盾纠纷,最后判决书下来了,绝大部分家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下面这些案例都是比较典型的家事案,由于处理得当,审判公正,避免了事态向不好的方向发展。

案例1

赠与“小三”的财物

配偶可要求返还

叶某和陈某某原系朋友,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胡某某与陈某某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期间,陈某某与叶某未结束双方之间的男女朋友关系,直至2015年5月份。陈某某在和叶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过程中,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银行现存、转账、汇款等方式向叶某给付合计6911020元,叶某陆续返还陈某某共计255万元,并将其余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和车辆。

之后,胡某某得知陈某某与叶某的关系以及陈某某将巨额款项给付叶某的情况,于2017年7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陈某某擅自赠与叶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叶某返还赠与财物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已有配偶情况下,又与叶某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陈某某基于该种关系向叶某赠与大额款项显非日常生活所需,侵犯了胡某某的共有财产权,应认定无效。叶某明知陈某某有配偶,仍接受赠与,亦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应返还赠与款项。关于胡某某要求叶某支付利息问题,有过错的陈某某在与他人婚外同居过程中不应得到不合理受益,且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陈某某赠与叶某434万元的行为无效;叶某返还胡某某434万元;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一方出轨,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案例2

设置离婚冷静期

当事人和好撤诉

郑某某与陈某某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8年3月,郑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乐清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女由郑某某抚养,陈某某支付抚养费。

本案经过两次诉前调解,陈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郑某某经过劝解也同意再给陈某某一次机会,但双方因为细节上的沟通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案件立案后,经办法官基于上述调解情况,决定给予双方3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要求双方在冷清期限内保持镇静和理智,三思而后行。2018年9月,冷静期限届满后,郑某某以其已与陈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作出裁定后,分别对郑某某和陈某某进行回访调查,双方均表示已经和好并共同生活。

法官说,自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以来,乐清法院在现有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具体做法,建立诉前化解、诉中调查(心理干预)、诉后回访机制,推行家事纠纷调解前置程序,实现家事纠纷案件“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案例3

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

少分财产并付损害赔偿金

潘某某和叶某与2001年认识,2003年按农村风俗订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随被告生活。2008年2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到X市一起经商,后购买了坐落于X市的商品房一套。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原告有婚外同居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疏远。2015年7月,潘某某起诉至乐清法院要求离婚,但被驳回诉请,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起诉离婚,叶某亦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考虑到婚生子女现均随叶某生活,在乐清上学,而潘某某在外经商的现状,结合子女的个人意见以及潘某某在离婚中的过错,婚生子女均由叶某抚养更为妥当。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X市的商品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考虑到潘某某在X市经商生活,该房产归潘某某更为妥当,由潘某某支付相应的款项给叶某,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具体的比例为60%。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离婚,叶某要求损害赔偿,于法有据,结合原告与她人同居的时间,赔偿的具体数额酌定为5万元。

据此判决:准予潘某某与叶某离婚;坐落于X市的商品房归潘某某所有,潘某某支付叶某60%的共同财产折价款;婚生子女由叶某抚养,由潘某某依法支付抚养费;潘某某支付叶某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是婚姻法确立的一种制度,旨在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本案中,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法院在考虑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结合其他事实,判决子女均由叶某抚养,潘某某依法支付抚养费。在财产方面,潘某某少分共同财产,并且支付叶某5万元损害赔偿金。上述判决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充分保障了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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