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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未留遗嘱,遗产继承问题引纠纷 为争房产一家人闹上公堂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21-01-05 08:56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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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海口一男子去世时,因没有留下遗嘱,导致家中房产在继承上发生争议。其妻子黎华、孩子武伟、武丽与其兄弟姐妹武丁、武丙以及侄子武克因房屋继承协商未果,闹上法庭。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黎华、武伟、武丽共同所有;被告武克、武丙、武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至黎华、武伟、武丽名下;原告黎华、武伟、武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份额给被告武克支付上述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5625元。记者吴佳穗

女子与过世丈夫的兄弟姐妹侄子对簿公堂

黎华与武乙于198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即武伟和武丽。黎华与武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9年6月24日交付集资房款93349元,共同向单位购买了海口市某区房屋,并登记在武乙名下。

武乙的母亲郑玉转还生育了儿子武丁、女儿武丙及儿子武戊,武戊婚后只生育被告武克。2017年6月武戊去世,2019年1月8日郑玉转去世。

2018年6月16日武乙去世。由于武乙生前未设立遗嘱,因涉案房屋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黎华、武伟、武丽于2020年4月20日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黎华称,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海口市某区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武乙名下。现因武乙生前未设立遗嘱,故在去世后,三原告和三被告就涉案房产继承上发生争议。后经协调,被告武丙、被告武丁希望妥善解决该事,同意涉案房产过户至三原告名下,并且不要求任何补偿款。但被告武克不顾全局,采取消极对待的态度,导致涉案房屋继承问题僵持不下,无法处理。

法院:房子归妻子及孩子,需支付补偿款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涉案房屋系武乙与原告黎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1/2份额归黎华所有,余下的作为遗产处理。武乙生前未立有遗嘱,武乙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认定,黎华对涉案房产享有5/8的份额,武丽对涉案房产经第一顺位继承和代为继承后的份额为9/64,武伟对涉案房产经第一顺位继承和代为继承后的份额为9/64,武丁对涉案房产经转继承后的份额为1/32,武丙对涉案房产经转继承后的份额为1/32,武克对涉案房子代位继承后的份额为1/32。

本案中,继承人要求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本院应予以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的规定,三被告均没有居住涉案房产,原告黎华居住使用涉案房产,并占有绝大多数份额,现原告黎华、武丽、武伟主张涉案房屋产权归其共同所有,且被告应协助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三被告一致确认涉案房产的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原告应当按照被告的继承份额对三被告各补偿15625元。被告武丁、武丙虽参与继承,但不要求原告支付补偿。因被告武克对涉案房产享有1/32份额,故原告黎华、武伟、武丽应补偿被告武克人民币15625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兄弟姐妹先死亡时,侄子侄女可继承遗产

“本案中,武克所享有的房产份额是代位继承了郑玉转的遗产。”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力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郑玉转的孩子武丁、武乙、武戊、武丙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四人有权转继承涉案房产部分的份额。(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涉案房屋是武乙的房屋,因此用转继承的说法。)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武乙先于郑玉转死亡,而武丽、武伟是武乙之子,武克是武戊之子,三人对被继承人郑玉转所享有的涉案房产份额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严国力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代位继承方面也出了新的规定。在其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至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其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时,自己的侄子或侄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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