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柯娜通讯员毛雨佳蔡莉
本报讯4月19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苏某达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对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苏某达等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城西镇头铺村和金盘夜市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其中,被告人陈某男任意损毁财物四次,三次随意殴打他人,且属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陈某文任意损毁财物四次,一次无故殴打他人,被告人陈某宇一次任意损毁财物,一次无故殴打他人。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被告人苏某达随意损毁财物,损毁价值7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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