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用电户: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的规定,我局现登报告知以下欠费用电户,请在2021年1月31日前到我局属地供电所缴清所欠电费及违约金。逾期未缴清者,我局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儋州供电局陈欠电费明细表
儋州供电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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