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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加工厂污染环境被判赔97万元

来源:法制时报 2020-01-13 07:49   http://www.zgzx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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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敏)1月10日,省高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10宗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保护对象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红树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区物种多样性、矿产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获刑1年。2017年11月17日,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铲车等设备非法开采花岗岩风化型建筑用山砂矿3419立方米、价值153099.5元。陈某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共得款111905.5元。案发后,陈某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非法采矿的事实。

法院认为,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53099.5元,情节严重。判决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缴陈某违法所得111905.5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2年。2019年,李某某在海南鹦哥岭保护区南开片区布置7个铁夹捕获猎物,其中一个铁夹捕获到一只像山鸡的猎物,用火将猎物羽毛烧光烤干整理好后带下山。经鉴定,李某某猎捕、杀害的动物为孔雀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李某某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野生动物孔雀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李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3、在自然保护区种植槟榔滥伐林木被判3年。2001年12月28日,覃某某在上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牛路岭库区南药场种植槟榔,并多次雇请人对槟榔园里自然生长的灌木、幼树进行砍伐,并用除草器清除杂草。经鉴定,被伐幼树6481株。另查明,覃某某让其家人重新在毁林地段补种了马占相思树树苗和木麻黄树苗8700株,经万宁市林业局营林股工作人员测量和验收,树苗的存活率达100%。

法院判决,覃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4、被指控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证据不足法院判无罪。2015年1月23日,蔡某某成立海口永兴好益民生物安全处理中心,从2015年至2017年,该中心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经省科技厅推荐的6家药业公司和1家药物研究所签订协议,接收、处理的实验动物尸体共7.1809吨。公诉机关认为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1809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的实验动物尸体若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定性为危险废物,证据不足,故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最终作出蔡某某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5、4人非法开采海砂纷纷被判刑。2018年7月中旬,魏某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南省西南浅滩附近海域开采海砂。在魏某某的计划和指挥下,肖某某驾驶“鑫洋9977”海砂船并担任船长参与采砂,潘某负责联系、协调和接驳海砂,方某某负责监工、协调、检查海砂质量。涉案海砂资源储量共计为10843.52立方米,涉案海砂经拍卖,总价款390366.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挖海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肖某某、潘某、方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肖某某、潘某、方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至6个月缓刑1年不等刑期。

6、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建木栈道被起诉。2015年5月13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向海口中院起诉,认为海南红树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木栈道,严重破坏了当地原有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平衡,遂请求法院判令海南红树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害,立即拆除木栈道,恢复原状及赔偿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等。

海口中院依法裁定准许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撤回起诉。

7、橡胶加工厂污染环境被判赔97万元。自2005年起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开展橡胶加工和销售业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厂房附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法院判决,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鉴定费、专家咨询费合计976215.15元。

8、海域内有违法定置网,农业农村局被起诉。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调查时发现海域内有大量违法定置网,向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网依法进行清理,并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虽然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为此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文昌部分海域内仍有违法定置网,以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查处其辖区海域内违法定置网的法定职责。

9、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被罚不服起诉环保部门。2013年6月5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根据该《监测报告》,认为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拟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同年6月16日,儋州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二倍的罚款177719元。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儋州市法院一审认为,儋州环保局分别对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行为给予二次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决定只给予该公司罚款,未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省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儋州企业诉政府履行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2005年12月26日,儋州市人民政府与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儋州市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不锈钢项目。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政府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村庄搬迁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5亿余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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